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艘8.2万吨散货船建造项目招标文件补充公告(1号)
各投标人:
本补充公告作为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艘8.2万吨散货船建造项目的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充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公告为准。有关招标文件澄清、补充和修改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事宜序号 | 条款页码 | 原文内容 | 需澄清内容 | 答复 |
附件1《82000DWT散货船建造合同》 | ||||
1 | 5.2 付款条件 原文P7:
| 5.2 付款条件 5.2.1 第一期付款(确定船,若交船期为2026年,合同生效20%,若交船期为2027年,合同生效10%;选择船合同生效10%) 第一期付款为人民币【 】元整(¥【】)。买方需在收到卖方付款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卖方【 】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涵盖第一、二、三和第四期款)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款项至卖方指定的账户。 5.2.2 第二期付款(确定船,若交船期为2026年,开工20%,若交船期为2027年,开工30%;选择船开工30%) 第二期付款为人民币【 】元整(¥【 】)。本船开工,买方在收到卖方付款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船级社确认的开工证明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至卖方指定的账户。但该期款项支付时间不早于合同交船日期前13个月。 5.2.3 第三期付款(第一个分段上船台20%) 第三期付款为人民币【 】元整(¥【 】)。本船第一个分段上船台,买方在收到卖方付款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船级社确认的上船台证明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至卖方指定的账户。 5.2.4 第四期付款(船舶下水20%) 第四期付款为人民币【 】元整(¥【 】)。本船下水,买方在收到卖方付款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船级社确认的下水证明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至卖方指定的账户。 5.2.5 第五期付款(交船20%) 本船交船,买方收到双方签署的交船文件以及卖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至卖方指定账户,如果有合同价格的调整,在此期付款时作加减帐处理。 买、卖双方在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如开户、汇付款项、赋税、手续费以及与此相关的费用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 请考虑是否可以在前四期付款中每一期付款仅开具涵盖当期付款金额的预付款保函。 相应第五条5.2付款条件的合同条款作如下合同变更: 5.2 付款条件 5.2.1 第一期付款(确定船,若交船期为2026年,合同生效20%,若交船期为2027年,合同生效5%;选择船合同生效5%) 第一期付款为人民币【 】元整(¥【】)。买方需在收到卖方付款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卖方【 】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涵盖第一期款)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款项至卖方指定的账户。 5.2.2 第二期付款(确定船,若交船期为2026年,开工20%,若交船期为2027年,开工30%;选择船开工30%) 第二期付款为人民币【 】元整(¥【 】)。本船开工,买方在收到卖方付款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船级社确认的开工证明及卖方【 】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涵盖第二期款)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至卖方指定的账户。但该期款项支付时间不早于合同交船日期前13个月。 5.2.3 第三期付款(第一个分段上船台25 %) 第三期付款为人民币【 】元整(¥【 】)。本船第一个分段上船台,买方在收到卖方付款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船级社确认的上船台证明及卖方【 】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涵盖第三期款)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至卖方指定的账户。 5.2.4 第四期付款(船舶下水 20 %) 第四期付款为人民币【 】元整(¥【 】)。本船下水,买方在收到卖方付款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船级社确认的下水证明及卖方【 】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涵盖第四期款)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至卖方指定的账户。 5.2.5 第五期付款(交船 20 %) 本船交船,买方收到双方签署的交船文件以及卖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至卖方指定账户,如果有合同价格的调整,在此期付款时作加减帐处理。 买、卖双方在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如开户、汇付款项、赋税、手续费以及与此相关的费用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 同意,需提供可接受的涵盖当期付款金额的预付款保函。 |
2 | 3.2本船船级符号 原文P7: | 本船必须按照规格书中的描述并符合船级社、国际海事组织(IMO)、其他管理机构的规则和规范,符合本合同签订之日生效的本合同及技术规格书内所述的现行及可预见且本船在交船前各重要节点日必须要满足的国际法规和规范。 | 意见:修改为本船必须按照规格书中的描述并符合船级社、国际海事组织(IMO)、其他管理机构的规则和规范,符合本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并已颁布的本合同及技术规格书内所述的国际法规和规范。 | 本条款不做更改。 |
3 | 8.2买方驻厂监造人员及监造组 8.2.3原文P15: | 卖方同意根据卖方的惯例在其船厂免费向监造师提供办公室(按最多10人配)包括:办公家具、电脑、电话机、文件柜,以及厂内分机、直线电话接口.... | 意见:目前已不使用座机,无电话线预留,建议取消。
| 如确有难度,可以取消固定电话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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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5船舶移离 原文P21: | 船舶交接完毕,买方应立即接管船舶。自交船签字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由除外),船舶应移离卖方码头。如因气象条件不允许按时移离,则买方应说明原因,向卖方提交延迟移离的通知并得到卖方的认可。船舶移离卖方码头时,卖方应给予买方必要的协助,但有关引水、拖轮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 意见:如买方自交船签字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未能将船舶移离卖方码头,则买方应支付给卖方合理的码头靠泊费壹万元(¥10000)/天。
| 本条款不做更改。 |
5 | 12.3故障和损坏的处理 12.3.3原文P23: | 本船在保修期届满前,买方提出保修时,应由卖方按照本条规定安排本船的保修。若买方提出水线下的保修工程,需要进坞检查确定,则船进坞后如经核实,水线以下确有属于卖方质量保证范围的缺陷和损坏,则进坞费和缺陷修理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水线以下无上述缺陷则进坞费用由买方承担。 | 意见:应修改为.....水线以下确有属于买方提出的保修项目的缺陷和损坏...
| 本条款不做更改。 |
6 | 14.1 卖方违约 14.1.3原文P24: | 因卖方违约所造成的延期交船不视为合理允许的延期,给买方因造船而产生的合理数额的预期经营利润损失及其他损失等,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赔偿。 | 意见:如因卖方原因造成的延期交船,有相应的延期补偿作为减账,不应有额外的补偿。 | 本条款不做更改。 |
7 | 14.1 卖方违约 14.1.3原文P24: | 14.1 卖方违约
| 14.1.3意见:最后需要增加一段:在任何情况下,卖方不对间接损失或特殊损失或费用负责。
| 本条款不做更改。 |
8 | 14.2 买方违约 14.2.1原文P25: | 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或买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各期价款的,视为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卖方支付应付未付部分合同价款的逾期利息。 | 意见:若买方收到卖方的付款通知和相关文件后,未能按合同5.2条约定付款,则卖方享有以下权力: ①延期在15天(含15天)以内,交期相应的延长,继续建造船舶并按合同约定收取利息; ②延期达到15天(不含15天)以上,卖方有权取消合同或继续建造并按合同约定收取利息。 | 本条款不做更改。 |
9 | 14.2 买方违约 14.2.4中第(3)点原文P26: | 如果船舶在未完工状态下销售,卖方所得到的销售收入,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成本,由于买方违约对卖方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然后支付建造本船所有成本(这里所指的建造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和/或卖方为设备和/或未安装到船上的材料所付费用);和/或卖方已支付和/或要支付的本船任何费用、开支、消费和/或专利税减去卖方保留的分期款项。 | 意见:如果没有利润补偿,则未完工状态下销售,船厂变成所有成本和开支平进平出,多余款项退给船东,船厂某种程度上白忙一场。因此需要加上适当的利润补偿。 建议结尾增加:以及扣除合同价15%作为解除合同对卖方利润损失的补偿
| 本条款不做更改。 |
10 | 14.2 买方违约 14.2.4中第(4)点原文P26: | 在上述两种情况的任一种情况下,若销售收入超过上述应付款的总价,超出部分应付给买方(无需支付利息)。 | 意见:结尾增加一句:但在任何情况下返还给买方款项不能超过买方已向卖方支付的款项以及买方提供的供应品成本之和。
| 本条款不做更改。 |
附件2:《船舶选择权协议》 | ||||
1 | 2.行期权: 原文P1: | 双方同意,选择权将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六(6)个月内,即最迟至【 】年【 】月【 】日持续有效(行权期)。如选择权在行权期内未被行使,选择权将自动失效。 | 意见:建议按照常规3个月,按照目前的市场行情,如果行期权6个月即明年2月底或3月初,届时我司订单饱满,无法确保3.3条所述的交期(2028.6.30)。 | 本条款不做更改。 |
2 | 3选择权的行使: 3.3原文P2: | 如买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在行权期内有效行使选择权的,选择船的交船日期由卖方参与的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艘8.2万吨散货船建造项目的投标文件确定,最迟不超过2028年6月30日。 | 意见: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我司在2024年11月底前,会尽力为优质客户预留2个2028年6月30日的交期。但若按照6个月的行权期,无法确保2028年6月30日的交期。此处应改为如买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在行权期内有效行使选择权的,选择船的交船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无法就选择船的交船日期达成一致,则选择船的交船日期应以卖方根据其生产安排和计划单方确定为准。 | 本条款不做更改。 |
3 | 4选择船合同签署: 4.2原文P2: | 如果买方行使选择权并依约通知了卖方,而卖方拒绝与买方签订相应的船舶建造合同或其行为导致产生类似的结果,则在此情况下不影响双方之间选择船建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即便双方之间并未签署形式意义上的选择船建造合同。 | 意见:①或其行为导致产生类似的结果删除,这句话不确定性太大,存在较大争议,不合适出现在合同条款中。②形式意义上的删除,双方之间并未签署选择权建造合同已足够描述,形式意义上的无法准确定义。 | 本条款不做更改。 |
4 | 4选择船合同签署: 4.3原文P2: | 卖方拒绝签署或履行选择船协议,即构成根本违约,应向买方赔偿相应选择船的合同价款及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损失(由买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应的差价损失评估报告证明),同时承担买方支出的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维权所发生的各项法律费用。 | 意见:应增加一条,若双方未达成一致,通过仲裁解决。
| 协议已经有仲裁条款了,见8.2条款规定。 |
5 | 9其他: 9.2原文P4: |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确定船合同生效后生效。 | 意见:语句不通。应改为本协议在双方签署且确定船合同生效后生效。 | 意思相同,本条款不做更改。 |
附件3:《福建省海运集团2+2艘8.2万吨散货船建造项目全船技术规格书》-总体和结构 | |||||
序号 | 页码 | 章节 | 原文内容 | 需澄清内容 | 答复 |
1 | H-5 | 222 Bottom construction 底部结构 | 第4号货舱兼作重压载状态下的风暴压载舱,其压载井(口)的布置不应沿船中布置,应尽量向货舱两舷侧靠,以方便快速排放风暴舱压载水。 | 此要求会对结构和管系布置产生很大的影响,如船东坚持,将导致结构设计有较大的变动,船厂将增加较高成本。 | 同意,删除本条文。 |
2 | H-9 | 246 Bulwark 舷墙 | The steel bulwark of 1.2 meter high forming with partial wind deflectors (about 2m long) to be fitted on the front bulwark of the bridge wing. | 桥楼的舷墙常规设计为1.05米,如果增高至1.2米,可能会阻挡视线。(舷墙上有挡风板) | 出于引航员安全起见,本条文不做更改。 |
附件3:《福建省海运集团2+2艘8.2万吨散货船建造项目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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